体育船舶管理(体育船舶的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4-07-28阅读次数: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修正)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2、第十一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使用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的编号。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3、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附录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4、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详细内容由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7月21日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次立法活动得到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于2010年9月29日生效,正式实施日期为2011年1月1日。

2、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海上搜救的组织与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搜救工作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海上搜救法规,编制预算,制定应急预案,确定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搜救行动,开展演习与培训,以及与其他地区开展搜救合作。

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渡口和自用船舶的管理措施。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渡口和渡船的行业监管者,督促各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严格的渡口安全责任制,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营。海事机构则依法对所管辖水域内的渡船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渡运过程中的合规性。

4、为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5、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通航环境的管理。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航道和锚地的管理维护单位需确保其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水深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相关规定报备给海事机构和航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专业课程

1、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学习的课程有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船舶结构力学、船舶静力学等,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虽然就业前景比较广阔,但高考生们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看自己是否喜欢这个专业,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无论专业是否是热门专业,自己喜欢才是最重要的。

2、专业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工程制图与CAD、电工与电子技术、机械工程基础、信息技术基础、船体结构识图、船舶专业英语、船舶与海洋工程基础、船舶智能制造基础。专业核心课程:船舶主机安装与调试、船舶辅机安装与调试、船舶动力装置安装工艺、船舶管系生产设计、船舶钳工、造船生产管理、船舶检验。

3、数学、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原理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主要课程 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结构力学、船舶原理(静力学、船舶阻力、船舶推进、船舶耐波性、船舶操纵性等)、船体制图、船舶材料与焊接、船舶英语、船舶结构与强度、船体振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此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发布,具体表现为第15号令,其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这项法规的制定过程是经过了部长李盛霖所领导的部务会议的深入讨论和审议,最终在2009年10月29日得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 开航前检查由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船舶检验局以港务监督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以港口国监督检查项目为主要内容进行,并对所查出的缺陷,依照《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

1、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3、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中方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以及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其他船舶,需依照条例进行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