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07-26阅读次数:13

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1、.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3.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2、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4、施工道路。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道口等,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道口建议使用一类安全警示标志,次要道口建议使用二类安全警示标志;施工道路两旁相隔一定距离(一般1000米内)应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施工现场。

如何做好船舶企业安全生产

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丰富的专业知识、过硬的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因此也是安全投入的重要项目。灵活多样、形式活泼、寓教于乐、声势浩大的安全宣传活动,对于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以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检查和节日、假日、圩日重点检查制度,来到渔业企业、下到渔船。对渔船各项安全事项进行实地督促检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职工、渔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凡拥有渔业船舶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3、第七条 港口、养殖、盐业、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的行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 我国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5、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

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2)

我们要从船舶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

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船舶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摘要:船舶电气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港口航道建设单位施工船舶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本文结合自身工作 经验 ,从电气管理和设备故障检修方面,简述在平时船舶电气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上应遵循的原则和掌握的 方法 ,为以后的管理维修提供相关的借鉴经验。

船舶检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因而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不能只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入手,而应从船舶生产、制造、检验、航运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船舶生命周期实施全过程控制,打造“造、检、航”船舶安全管理链,严把“三关”,提高检验质量。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