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老旧河船的分类与老旧海船类似,但年限有所不同,如一类老旧河船船龄为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等。国家实施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可能通过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老旧运输船舶的营运管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责任加强船舶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养护检查,确保电气装置的绝缘性能。在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评估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载重限制。
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部所有,具体可在第四十条中找到。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替代2001年4月9日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这一旧规定将被废止,详情见第四十一条。
船舶进港指南是否必须配备
所有停靠码头的船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详细操作指南可在《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用户指南》(修订版)中找到。
按第18条的要求,应配备足够和最新的航用海图以及航海出版物,主要包括:无线电信号表、灯标和雾号表、航路指南、潮汐表、航海通告、航海通告年度摘要、航海表、国际信号码语规则、航海员手册和航海仪器使用说明书。
以上介绍的是几种主要的英版航海书表资料,另外,还有《潮汐表》,《航海员手册》,《进港指南》等。这些都是远洋船舶必备的资料。 英版航海图书资料保持其最新状态的主要方式有:出新版,出最新补篇,发布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海警告。 作为船舶航行和航线设计中必不可少的海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2、第十条 除客货船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随船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一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合理配载。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原则上后装先卸,中途港也不宜在装有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舱内加载其它货物。
3、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