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考核细则(船舶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21阅读次数:2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2、需向当地运管部门认可的驾校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申请材料:递交《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申请条件: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的相关申请考试资格要求。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4、每年的十月份十一月份报名中旬左右考试,首先到当地运管机构报名,再参加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试。

5、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护渔港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三条中,国家对渔业管理实行分级制度。在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渔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而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由相邻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如浙江省、福建省等地。

4、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5、渔业部门的职责:渔港作为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通常归属于渔业部门进行管理。渔业部门负责制定渔业政策,监督渔业活动,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渔港的运营、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在其管理范畴之内。

6、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水域和国家授权我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