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2、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 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删去第三十四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3、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第二章 船公司第四条 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五条 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六章主要关注客船的安全保障措施。首先,第二十一条规定,高速客船应优先在专用码头上下旅客,如特殊情况需使用非专用码头,需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核和批准,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八章主要包含了关于高速客船及其运营管理的附加条款和规定。在规则中,高速客船被定义为载客量超过12人,且航速达到或超过7米/秒的船舶,这里的速度是以设计水线排水体积(米)为标准计算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了废弃物倾倒的相关要求。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计划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必须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经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文件。在得到批准后,港务监督会核实文件内容,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条例规定了对特定船舶污水排放的严格管理。首先,对于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确保其处理方式符合环保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第三条 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深圳海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3、五类老旧河船包括船龄超过20年的多种货船,如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和驳船等。法律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4、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资金分配方式,应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与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指派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拆船现场进行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并拍摄照片。 船舶所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5、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十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关于乡镇运输船舶的买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船舶时,交易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在买卖完成后,向所在乡镇和村(社)进行备案,随后前往船舶登记机关完成船舶的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6、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一)海船类报废船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