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2、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3、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水源的污染。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第十一条 市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4、港务监督机关和航政机关则负责港区水域污染监控,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和执法。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中融入水资源合理开发,防止新污染,与环保部门合作保护水环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粪便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5、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1、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2、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3、升。船舶生活污水每人每天70升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规定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规定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包括每人每天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而且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和过滤后才能进行排放。
4、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船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规定每人每天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此外,船舶在排放生活污水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过滤,以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内容上的修改 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I和Part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法律分析:marpol公约六个附则分别是: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它的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这两项工艺都排出大量废水。印染工业废水零排放处理技术 零排放回收利用:(1)废水可按水质特点分别回收利用,如漂白煮炼废水和染色印花废水的分流,前者可以对流洗涤。一水多用,减少排放量。(2)碱液回收利用,通常采用蒸发法回收,如碱液量大,可用三效蒸发回收,碱液量小,可用薄膜蒸发回收。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原油洗舱的特点:(1)卸油效果好,增加了卸油量和载货容积。(2)防止海洋油污染的效果好。(3)防止舱璧腐。(4)缩短进坞修理前的洗舱时间。(5)货油中的海水含量减少。(6)卸油时间加长。
早日具备加入附则Ⅵ的条件 我国作为MARPOL公约缔约国,世界航运和造船大国,应早日加入并严格执行MARPOL公约附则Ⅵ。然而面对IMO的严格规则,我国因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尚不具备加入附则Ⅵ的条件。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专门针对沿岸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首先,根据第十二条,沿岸严禁设立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点,包括现有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关闭。在关闭前,地方政府需积极寻找替代的垃圾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2、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3、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4、对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有明确要求。首先,第五条规定,总长度超过12米的船舶需在船上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明确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必要性以及违规处罚。告示牌的设立旨在提升公众意识,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5、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请问: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_百度...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673-2006)并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管理事项要求进行作业报批和备案。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 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 批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3、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第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对垃圾处理的政策有哪些?
1、第五条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国家对于垃圾处理的规定是:我国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具体措施:减少土地侵蚀: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减少污染:中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4、十三五规划强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重点支持垃圾焚烧。这种处理方式被视为符合国情,并将继续得到政府的鼓励。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78万吨/日,其中焚烧处理能力为22万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