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区域管理职责分工(船舶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07阅读次数:36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2、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企业和所有人负责的原则。市和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

3、视为被申请人XX县政府已收到第三人XX镇政府的报送材料。足以证明:我已按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正式申请。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201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护渔港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船、渔港、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水生动植物增殖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查处渔业违法案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按规定领取《渔政检查员证》后,方可持证执行公务。

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的水生动植物养殖、增殖、捕捞、病害防治、检疫和渔船渔港等监督管理,查处渔业违法案件和渔业污染事故等渔业行政执法职责。

5、百色市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五条 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4、检查各单位对《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实施情况,检查年度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3月10日) 各县(市、区)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6、第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