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外轮代理的外轮代理业务实务
1、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外代业务不断发展。1984年以后,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外轮代理业务从独家经营逐步走向日益开放。
2、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3、并以书面委托外轮代理公司代办涉外业务和提供备项服务。第六条 受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须全面核实承修外轮的有关资料,于船舶抵港七天前向大连港务监督局申请办理进港审批手续,并于船舶抵港二十四小时前,及时准确地报告到港时间及船舶吃水、装载、存油量和船舶技术规范等状况。
4、从事外轮代理资质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船舶代理费用适用国际运输税收协定吗
1、现分上下篇梳理归纳相关税收规定。 增值税 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