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的渡运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水利、公安、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出海船舶户籍注册:出海船舶除了向主管部门领取相关证件外,还需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以上内容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进行了润色和条理化处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表述的清晰性。
办理材料:《出海船民证》申领原件或复印件;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簿》 原件;办理《出海船民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办理《出海船民证》人员一寸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纸质材料。
法律分析:远洋出海捕鱼工人所需证件:只需要办理船民证即可。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簿》原件 ,办理《出海船民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等。
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法律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在烟台市申请办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受理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担任普通船员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的,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烟台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法律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在2006年3月27日签署并公布了这一新的发证规定,旨在规范我国海洋渔业船员的资格认证过程,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运营和人员专业素质。这一举措旨在提升我国海洋渔业的管理水平,保障海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适用于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的船员,以及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获取《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发放和相关管理工作,都将遵循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