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管理ppt(船舶现场检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1阅读次数:46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航)监督机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实施。

2、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中方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以及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其他船舶,需依照条例进行登记。

4、第十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或对其所属船舶、设施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对该所有人、经营人实施处罚。但对同一违章行为,处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不再处罚船舶。

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专用教材目录

1、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专用教材目录概览第一编,概述编,探讨了船舶工业的安全生产概况、相关法律法规和目标。第一章详细介绍了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简述、历史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第二章则深入剖析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其特征、构成、效力及与相关法规的关系,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法规内容。

2、此教材是依据2007年4月实施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精心编撰的,特别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需求。它的编纂源于两大船舶工业集团领导的指导精神,旨在提供全面且符合行业标准的培训大纲和考试规范。全书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概论编、管理编和技术编。

3、关于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的专业培训教材,有一本极具价值的图书,《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专用教材》。这本书是由知名作者林菊生精心编撰的,专为提升船舶工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技能而设计。它在交通运输类别中占有重要地位,适合对船舶安全有深入研究或实践需求的读者。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码头、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港口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和维护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船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船舶管理单位负责船舶岸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当船舶停泊码头期间,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船舶自身带的发电系统,以免对岸边环境造成污染。而必须接入变频岸电电源进行供电,通常码头上使用的变频岸电电源仅为本码头供电所以岸电容量,一般为单台容量在3000KVA以下。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3、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4、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