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在中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作为主管机关,负责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的VTS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执行,这些机构的行为代表了海事主管机关的官方职责,VTS操作人员则是经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第六条,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VHF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交管部门的联系畅通。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当确认VHF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INT)。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外”(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为了有效管理琼州海峡,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规则。管理区域暂定为东线(木栏头灯桩至生狗吼沙灯桩)以西至西线(滘尾角灯桩至临高角灯桩)以东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管理。首先,任何船舶和设施在执行这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第十条)。对于外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内水和港口。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总则
1、为顺应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秉持服务于船舶、货主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宗旨,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强化港口对这类码头的专业管理,这就是《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的初衷。
2、当船舶或火车装卸集装箱时,遵循船港或车港之间的交接原则。进出口货物在船边交接,由外轮理货公司代表船方与港口集装箱公司执行,进行箱号、箱体及铅封的共同检查,如有损坏或异常,应在设备交接单上详细记录,以明确各方责任。
3、为了确保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的安全生产,一项至关重要的港口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暂行规则被确立。其中,第十九条强调了强制性的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如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行驶路径,以及行人安全通行的路线。
4、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明确了公司的主要业务职责和工作关系。第三条,港口集装箱公司主要负责承揽集装箱船、车的装卸、中转、联运等业务,包括装卸货物、拆箱、装箱、堆存、保管以及洗箱、修箱等。此外,他们可根据需要提供报关、代运、报验等服务和相关劳务工作。
5、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的管理规定中,第十一项涉及船舶代理公司的职责。当代理公司受委托测量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时,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铅封管理在第十二条规定中,集装箱运输货物必须实施铅封。如由船方负责箱内货物,外轮理货公司将代表船方施封,铅封由船公司或理货公司提供,费用由船公司负责。
6、在处理国际集装箱进出港口的费用问题时,根据《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费用结算遵循交通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船港协议。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在这一条款中。对于各地的集装箱公司,他们有权利依据本规则制定详细的集装箱码头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其公开实施,但需提前向交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