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因素(浅述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4-06-21阅读次数:36

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

1、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船舶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摘要:船舶电气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港口航道建设单位施工船舶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本文结合自身工作 经验 ,从电气管理和设备故障检修方面,简述在平时船舶电气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上应遵循的原则和掌握的 方法 ,为以后的管理维修提供相关的借鉴经验。

2、我们要从船舶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

3、船公司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严格 规章制度 ,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通过自查自纠,合理利用配置资源,营造船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自觉 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

4、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对船舶修造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准入门槛太低,造成船舶修造行业良莠不齐,竞争无序,缺乏行之有效、相互配合的监管措施和行政手段,致使日常管理针对性不强,管理不到位。一是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管理不相适应。

5、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作为自己工作的动力,思想上围绕爱国爱党,行动上处处想着局利益积极上进,协助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规宣传及传达,扎实作好安全培训工作,坚定地履行《安全目标责任书》承诺,确保顺利实现项目部三级安全生产目标。

6、篇一:船舶安全生产月总结 根据南宁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15〕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的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体检查:检查船体外观是否完好,船壳是否有变形、损坏或者裂缝等情况,船体内部是否有漏水或者积水等问题。船舶设备检查:检查船舶各项设备是否完好,如发动机、传动系统、电子设备、导航设备等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漏油、漏水等情况。

无线电设备: 确认船舶的通信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符合国际无线电通信法规。防污染设备: 检查船舶的油污防护设施,如油水分离器、溢油回收设备等。液货装载: 对液货船的装载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无泄漏风险。操作能力: 考察船员对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实际操作熟练程度,以确认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五)船舶保安相关情况;(六)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七)海事劳工条件;(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其实和传统的港口国检查大同小异。涉及船体,机器,生活设施,导航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5月15日公布已被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