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保护管理(船舶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发布时间:2024-06-19阅读次数: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港口建设、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按照本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1、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2、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和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3、上海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以排放。通过查询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显示: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上海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

4、各上海港籍船舶的单位,应与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签订委托清除生活垃圾、粪便合同。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粪便的清除工作;船方应主动配合,并须备有生活垃圾、粪便清除记录簿,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5、将《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将《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特种机械有哪些设备

特种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旋挖钻机等。 挖掘机 挖掘机常用于挖掘土壤、煤和岩石等物料,可分为轮胎式、履带式和步履式,正铲式和反铲式。正铲式挖掘机的铲土动作形式特点是前进向上,强制切土;而反铲式挖掘机特点是后退向下,强制切土。

土建工程常用的特种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吊车)、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摊铺机等。这些设备根据不同的施工工艺,如路基、隧道施工,还可能包括推土机、平地机、铲运车等。

桅杆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一般用木材或钢材制作。这类起重机具有制作简单、装拆方便,起重量大,受施工场地限制小的特点。特别是吊装大型构件而又缺少大型起重机械时,这类起重设备更显它的优越性。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八个种类。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

桥区水上航标由什么负责管理维护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通行顺畅,并负责维护通航建筑物引航道与主航道的连接段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等设施。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将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情况报航道管理机构。 航道上活动桥的通航孔的运行和维护,参照通航建筑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