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效率。它对渔业船舶的登记程序、船舶标识、登记费用、船舶变更与注销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渔业船舶登记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登记规定的处罚措施,以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2、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所有权、国籍等登记,变更时需及时申请。非法使用无标识的船舶进行渔业活动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船名、船籍港信息应准确、清晰,证件需随船携带并不得伪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报废条件,包括安全性能不可修复或所有人主动报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对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严格处罚,以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和设施安全。首先,对于损坏航标或助航设施的行为,船舶或人员必须照价赔偿,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将面临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如行为人为故意或隐瞒不报,将加重处罚。
4、省级登记机关受理远洋渔业船舶船名申请时,需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同时,省级登记机关在审核远洋渔业船舶船名时,还需确定船籍港。第十三条说明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
5、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务船规定
1、海商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只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海上贸易、侵权关系。而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军用船舶不在此范围,是属于国际公法中海洋法的范畴,这样就当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了。由于主体不适格,所以我国海商法当然要排除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军用船舶的适用。
2、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种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公约没有作进一步解释。
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
4、公务船是指中国政府派出执行国家事务的船只。海监船,渔政船都属于公务船。
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内设机构
二) 政工科(纪检监察室)管理局党总支和群团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老干部管理,指导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和宣传,参与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以及行风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的内部机构设置相当完善,以确保高效和专业的海事管理。这个机构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执法部门:首先,法规规范处负责制定和执行海事法规,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标准。通航管理处则专注于航道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与顺畅,对航道的使用规定和水上设施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内设法规规范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员管理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办公室、船员考试中心七个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职责的机构,其下设多个分支机构以确保海洋和内河水域的安全与管理。
盐城市地方海事局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装备科、航行监督科、船舶检验科、船务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和科技信息科,以及直属的两个单位——亭湖地方海事处和盐都地方海事处(盐城市盐都船舶检验处)。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黑龙江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有独立的地方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