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那些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必须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船长超过5米的自用船舶,必须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严格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第十八条 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针对危险货物的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三十条强调,任何进行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和泊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必须在得到海事管理机构的咨询和意见后,通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的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如下:第五十八条,关于术语的定义,引航指的是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在指定机构的安排下,负责引领船舶进行航行、靠泊、离泊等操作。见习引航是指助理引航员在一级或二级引航员指导下进行的实践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引航和移泊费的计收标准。其中,第六条明确了沿海港口的引航费计算方法,对于10海里以内的引航,按照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超过10海里的,则在基础标准上加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超出引水锚地部分的引航费则加收30%。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港口的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全国引航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集装箱船舶配载的基本原则
满足船舶运输需求:- 确保船舶稳性良好。- 维持合适的吃水差。- 遵守船舶的强度规范。- 防止因配载不当导致沿线港口作业受阻。- 满足危险品和特种箱的运输要求。 适应码头作业标准:- 遵循堆场集装箱取送规则。- 符合船舶作业时间表的要求。 确保散货平衡机械高效有序运作。
集装箱船舶配载的首要原则是确保其满足船舶自身的运输需求。首先,船舶的稳性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在装载过程中保证船舶在航行中的稳定性,以防止不必要的晃动和风险。其次,船舶吃水差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过大的吃水差可能影响船舶的航行性能和安全。
装载时还需合理利用船舶的载重能力和舱容,避免浪费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载货效率。保护货物的安全是不可忽视的,集装箱在舱内应保持完整无损,同时在甲板上的装载也需要考虑其稳定性,防止运输途中出现破损或滑动。装卸作业的便利性同样重要,必须设计装载方案以方便货物的装卸,提高港口作业的效率。
集装箱配积载的原则是:从货物的安全出发,积载时应注意防止各种货物之间的串味、污染及重货压轻货等情况发生;从船舶安全出发,积载时应避免船体局部受载过重、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靠近机舱,还要使积载后的船舶在首尾吃水及稳定性方面符合航行要求。对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业务:标记不配载的箱子在“自动配载”和“手工配载”中是不能被配载进舱内的。操作:在场地图双击集装箱,箱列表的高亮条会自动找到这个箱子,实现联动。操作:选中“划分堆场位置”选项。点击相应的岸桥,在堆场图中左键圈选此岸桥装船箱的对场取箱范围。右键可以取消相应的取消范围。
配载图通常以集装箱船的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面形式呈现。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1、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2、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包括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简称船舶,但军舰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的船只不适用。
3、申报不准确的VGM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船舶配载不当、超载,甚至可能引发船只倾覆、码头事故,危及人员和财产。国际海事组织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都对此有明确要求,如《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托运人需确保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提供验证信息。
船舶具备条件方可航行
船舶必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航行。 船舶必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方可航行。 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 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具备条件如下:(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