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12)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七)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八)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为了维护沿海的海上生产、营运的治安秩序,保卫沿海船舶海防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