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信息(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5-02-06阅读次数:30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此规则将对国内航行,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以及150总吨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这些类型的船舶将严格遵守新规定。

2、- 严禁超载、偏载航行,防止意外事故。- 船舶垃圾、油污水集中处理,遵守防污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 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安全证书。- 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和油污处理设施。- 配备高频电话,设有安全紧急通道。- 按指定线路、站点航行,定点靠泊。

3、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入库人员需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培训,以获取《船舶安全检查员证》。持有《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人员应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以提升专业水平,获取更高级别的证书。船舶安全检查站需配合局办人教部门,提前一年制定翌年的培训计划与方案,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人员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在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以确保他们具备处理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船舶工业安全管理五项原则

船舶工业安全管理的五项原则包括综合治理原则、主管原则、否决权原则、从严原则和标准化原则,这些原则是根据当前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并且在一段时期内需要严格遵循。综合治理原则强调了全面管理的重要性,涵盖了从设计、制造到运营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预防为主。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船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船舶和港埠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乱收费、敲诈勒索司机、货主、旅客行为的,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港埠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行为人和岗位责任人分别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