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建造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5-02-02阅读次数: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即为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等。同时,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施工船舶责任范围

此船舶责任范围为:通航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通航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船舶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小编了解到,以下情况属于船舶责任事故:船员责任事故 指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使用不当;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协作配合不当;疏于保养,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自修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2、根据《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旦乡镇船舶遭遇事故,船上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自救,并尽快向最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如果涉及到渔业船舶,还需同时通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3、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4、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那些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必须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船长超过5米的自用船舶,必须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严格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