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技术管理制度(船舶建设)
发布时间:2025-01-20阅读次数:49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根据所在地规定设立,非盈利性,提供交易场所和专业服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合理布局并备案管理。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条件等。服务对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接受备案和公布。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中,对于乡镇船舶的修造和买卖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五条,任何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技术标准颁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会员应遵守章程和交易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如实提供信息,不泄露航运信息,接受管理和监督。会员可通过会员会议对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见。出市代表需经培训。交易范围包括水路货物运输、港口业务、船舶租赁、买卖等。会员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和船舶代理业务除外。非会员企业可委托会员代表交易。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现代造船模式

1、现代造船模式是一种以生产管理理念为基础,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造船过程进行系统化、标准化、模块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它旨在提高造船效率、降低成本、缩短造船周期、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现代造船模式的核心在于利用先进的工程技术与科学管理方式,以“中间产品”为导向,提高造船效率、质量和安全水平。成组技术、系统工程与工业工程是现代造船模式中的关键技术。成组技术通过零件相似性实现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系统工程将船舶建造视为一个大系统,而工业工程则追求高效率与短周期。

3、所谓现代造船模式,就是以统筹优化理论为指导,应用成组技术原理,以中间产品为导向,按区域组织生产,壳(船体和上层建筑)、舾(装)、涂(装)作业在空间上分道、时间上有序,实现设计、生产、管理一体化,均衡、连续地总装造船。(1)成组技术。

4、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了一项关于推进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三个核心方向:首先,强调以“精益造船”为引领,致力于构建高效船舶制造体系。通过应用精益生产理论和价值流管理技术,企业应注重产品设计的精简,减少资源浪费,优化物流流程,降低库存和无效作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于2004年6月30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提供了针对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的详细规定。以下是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海船甲板部:3000GT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短程航行可减少人员。500GT至200GT船舶:船长、大副、二副(可能减少)及值班水手按航行时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安全配员的全面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监督工作。这些机构确保规则的执行和实施。本规则所设定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为最低配置要求。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第二次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2、删去第九条。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5、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