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2、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的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是指在内河水域内使用的各种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渔船、游艇等。为了保障内河水域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
2、船长12米以上内河渔船的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3、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船舶入级检验服务:包括船体、设备、坞检、锅炉、轴检、吊杆等方面的检验。 安全证书的发放:包括防污染证书、载重线证书、凯唯吨位证书、体系证书、保安证书等。 买卖检验、货检、保险检验、碰撞检验以及产品认证等服务。
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审查施工工艺;检查、测量及试验;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5、内河船舶能到海上运输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河船舶不能到海上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6、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哪些
1、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船舶入级检验服务:包括船体、设备、坞检、锅炉、轴检、吊杆等方面的检验。 安全证书的发放:包括防污染证书、载重线证书、凯唯吨位证书、体系证书、保安证书等。 买卖检验、货检、保险检验、碰撞检验以及产品认证等服务。
2、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审查施工工艺;检查、测量及试验;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检验内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电气、船舶消防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