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它明确了航道管理的职责划分、航道规划的编制程序、航道建设与维护的标准以及航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旨在促进航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包括什么航道等级划分标准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
关于海上交通管理有何规定
1、关于海上交通管理有何规定?律师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2、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强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
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事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关系,保障边境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在靠近国界我侧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工程安全,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船舶穿越航道或警戒区怎样报交管
1、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报告交管部门。
2、船舶进长江报交管方式如下:进入航线时需要上行进入江汉运河通航口船舶,上行至通航口时,右转驶入通航口。进行上报。出口航路时从江汉运河驶出通航口船舶,按分道航行原则右转上行,不得直接穿越主航道或掉头下行。进行上报。
3、区域内可实施地方特殊规则。双向航道:为危险或复杂水域设立,确保船舶安全,有明确的界线。推荐航线:由专门测量确定,旨在提供无障碍的航道,建议船舶使用。深水航道:经过精确测量,无碍航物,明确界线,专为深吃水船设计。警戒区:要求船舶谨慎航行的区域,可能有推荐的船舶流向。
4、航行警戒区:航行警戒区是为了确保特定水域的安全而设立的区域,它可能包括禁航或限制航行的措施。这些区域通常在施工作业、危险区域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立。在航行警戒区内,可能会设立警示标志,发布航行警告,以及实施船舶通行限制,以保障水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