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的什么是船舶经营人
1、包括受船舶所有人委托经营管理其船舶的企业法人。”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是船舶经营人的主要权能。我国《海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所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
2、按照司玉琢先生在《海商法大辞典》中的解释,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是由正式转让而承担其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些法人可能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经营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3、在法律层面上,船舶经营人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代理制度是社会复杂化的产物,它扩展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使得船舶所有人通过支付酬金,借助船舶经营人的运营能力实现自身经营目标。
4、首先,在对船舶的控制层面,船舶经营人在经营期间,可使用自身名义进行船舶运营,实现实质上的控制。而船舶管理人,基于与委托人签订的管理合同,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对所管理船舶的实质控制权受限。其次,从获取收益角度看,船舶经营人有权通过运营船舶运输活动,直接获取经营利润。
5、简而言之:船舶经纪人,就是连接船东和船舶承租人之间的纽带,通常拥有有大量的船舶信息,类似于房产经纪人。船舶承运人, 是指实际的承运经营人,可以使船东也可以使承租人。是实际航运服务的提供者。船代, 是航运代理公司,是船舶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联系纽带。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4、企业应至少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超过2年。在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时,最高管理层至少有一人应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同时,海务、机务主管也需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水路运输管理领域内,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关于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这意在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以适应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更为精准、有效的管理措施。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了附则内容。其中,特别针对载客量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的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以适应本地的运输需求和规定。这体现了地方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船舶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2、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3、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4、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5、法律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船舶经营人什么是船舶经营人
1、按照司玉琢先生在《海商法大辞典》中的解释,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是由正式转让而承担其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些法人可能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经营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2、包括受船舶所有人委托经营管理其船舶的企业法人。”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是船舶经营人的主要权能。我国《海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所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
3、首先,在对船舶的控制层面,船舶经营人在经营期间,可使用自身名义进行船舶运营,实现实质上的控制。而船舶管理人,基于与委托人签订的管理合同,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对所管理船舶的实质控制权受限。其次,从获取收益角度看,船舶经营人有权通过运营船舶运输活动,直接获取经营利润。
4、在法律层面上,船舶经营人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代理制度是社会复杂化的产物,它扩展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使得船舶所有人通过支付酬金,借助船舶经营人的运营能力实现自身经营目标。
5、简而言之:船舶经纪人,就是连接船东和船舶承租人之间的纽带,通常拥有有大量的船舶信息,类似于房产经纪人。船舶承运人, 是指实际的承运经营人,可以使船东也可以使承租人。是实际航运服务的提供者。船代, 是航运代理公司,是船舶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联系纽带。
6、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并且航运企业是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也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以船舶运输为经营项目的企业。而船务公司是港口船舶服务企业。
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的区别
1、综上所述,船舶管理人与船舶经营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船舶的控制、收益获取以及业务范围等关键方面。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船舶管理与运营中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决策。
2、在航运和法律领域,对于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学术分歧。按照司玉琢先生在《海商法大辞典》中的解释,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是由正式转让而承担其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些法人可能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
3、重要的是,船舶管理人所进行的所有活动的费用、权利、义务及后果,最终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承担。这一定义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人皆可担任船舶管理人这一职务。其管理活动基于与船舶所有人的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