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1、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4、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5、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进入港区内的船舶、车辆或个人,均应遵守港口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未经航务机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毁坏港区内航务机构设置的设施。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该规定于1995年2月23日由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件发布,2016年5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第57号公布废止。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第七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船舶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根据第二十八条,如果船舶未能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长江海事、长航公安和长江运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船舶安全规范操作。针对火灾责任事故,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1、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第二章 消防管理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为了保证危险品的安全运输,油船应当满足哪些防火技术条件?
在每一个油舱应当设有通气管,以防由于运输途中温度变化而使油品体积发生变化时,使船体及舱壁受到异常的压力。每个油舱的通气管均应当设有阻火器及节气门,以隔绝各舱气体,阻止火灾时蔓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配备有先进的导航仪器和通信设备,包括卫星定位仪、电子海图、避碰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通信设备等。同时,装备先进的救生、消防设备,如火警自动探测系统、大型泡沫灭火站、卫星示位标、全封闭救生艇、直升机专用机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