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1、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2、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3、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确保了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 严禁超载、偏载航行,防止意外事故。- 船舶垃圾、油污水集中处理,遵守防污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 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安全证书。- 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和油污处理设施。- 配备高频电话,设有安全紧急通道。- 按指定线路、站点航行,定点靠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4、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第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3、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及其分解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捕捞限额总量及其分解方案需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4、七)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渔政管理事项。 渔政检查人员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渔政检查员证件。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
关于船舶法律法规有哪些
船舶法规主要有:《船舶检验规则》此规则是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的法律要求,以保障船舶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包括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以及坞修检验等要求。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此法旨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及人命财产安全。
关于“三无船舶”指代和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在这法律法规中,“三无船舶”被定义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既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亦无捕捞许可证)以及无船籍港的船舶。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公务船艇,简称渔政船。第三条:渔政船的建造需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和规范。
法律分析: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长、船员等其他在编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工资、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或者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赔偿请求等等具有船舶优先权。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企业应至少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超过2年。在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时,最高管理层至少有一人应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同时,海务、机务主管也需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