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泊不按规定记录垃圾怎么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港航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给予书面警告或罚款,金额范围在1000元至30000元之间,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接收垃圾、未按规定收集处理垃圾、非法堆放垃圾和固体废物等行为,均会受到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
第十四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对船舶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垃圾后,应向船方出具船舶垃圾接收证明,并做好作业记录和统计,报有关部门。
针对污染行为,第十十二条中,船舶如造成渔港污染或未按规定使用消油剂、记录污染信息,船长将被警告,严重者罚款100至1000元。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也会受到警告和罚款。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和浙江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至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指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主管建筑垃圾管理,负责实施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在长江水域防治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管理规定》第六章。当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者,有权强制清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行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杭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其处罚依据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法律分析:《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存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投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主要内容 分类标准: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旨在强化生活垃圾管理,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至处理的全过程,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生活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法律规定的废弃物。
5、浙江省垃圾分类执行四分法: 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这些可以重新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有害垃圾:指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过期药品等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害的废弃物。 易腐垃圾:也就是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菜叶、果皮等生物可降解的有机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