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法律主观:船舶船名登记有以下要求: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一)颜色为蓝底白字;(二)形状为圆角矩形;(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Ⅰ、Ⅱ和Ⅲ型。使用范围如下∶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Ⅰ型牌;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Ⅱ型牌;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Ⅲ型牌。
省级登记机关受理远洋渔业船舶船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省级登记机关在审核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时,应当同时确定船籍港。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和处理时间,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的,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则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登记簿、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临时国籍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租赁登记证书、注销或中止证明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而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渔政船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安装也需符合相关规定。第六条:所有渔政船均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第七条:渔政船每三年需重新注册一次。第八条:渔政船外观颜色统一为白色,船名号以黑色宋体汉字标写于船首两侧。
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合作,于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发布此通知,旨在持续改进和优化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提升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效能,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需紧密协作。首先,各地税务机关需积极争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海事机构则需利用自身优势,提供船舶信息并协助征税工作,尤其在新税目游艇的管理上,要确保信息准确,基础工作扎实。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本办法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策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与政策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湛江管辖海域的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正处级。根据查询国务院发布的公告可知,湛江海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驻湛副厅级单位,其局长属于正处级级别。湛江海事局局长担负湛江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湛江地区海上搜救指挥协调职能。
湛江海事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待遇优厚,其基本工资3000元起步,每月还有3000到4000元的奖金,除此之外,还有过节补贴和年终奖,还会有恶劣天气补贴,相对而言,待遇还是很优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的前身为交通部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于1987年10月28日成立。
湛江海事局待遇还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的前身为交通部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于1987年10月28日成立。1999年12月28日,根据国务院水监体制改革精神,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与湛江港务监督局合并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交通部海事局直属的副厅级单位。
湛江海事局成立于1999年12月,由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湛江港务监督局合并组建而成,2002年5月划归广东海事局管理。设13个内设机构、1个机关办事机构(政务中心)、6个派出机构(港区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霞海海事处、东海岛海事处、执法支队)以及1个附属机构(通信站)。
在口岸管理方面,广东海事局负责开放并监管120个一类和二类口岸,船员队伍庞大,持证船员数量达到了14万人,登记在册的船舶数量为3万艘。在导航设施的维护方面,广东海事局直接负责管理400多座海上干线航标,并指导监督另外600多座航标,确保了广阔的15万平方公里海域内的航行安全。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根据所在地规定设立,非盈利性,提供交易场所和专业服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合理布局并备案管理。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条件等。服务对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接受备案和公布。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交易模式和交易机构 国内船舶买卖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三种:通过政府设立或备案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通过商业性质的船舶交易经纪人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直接对接完成交易。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中国籍船舶的交易行为多数应进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保障船舶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船舶交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交易。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