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设计(船舶安全管理设计实训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6阅读次数:55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域的乡镇船舶和渡口。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第三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船舶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3、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4、在黑龙江省的水路运输管理中,第四章专门涉及到渡船运输的规定。首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渡船运输的特定范围,即车渡和客渡船舶在1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服务。渡船运输的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有明确的责任。他们必须遵循渡口守则,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出行安全。

5、督促渡船按规定配备渡工;做好渡口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协调增加渡船班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工作。

6、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与保障十分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条例,我们制定了本特别规定。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船舶包括:(1)乡、镇、村企业、集体和个人运营的用于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以及自用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的船舶;(2)在江、河、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中的游览船只;(3)城乡渡口(公路渡口除外)的渡船;(4)参与渔业捕捞、养殖及相关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船舶的各项制度

国际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五种航行制度,确保了公海上的航行自由和秩序。首要原则是各国船舶有权悬挂本国旗帜在公海自由航行,不得无理阻碍他国船只。船舶必须在某个国家登记并悬挂国旗,这个国家就成为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行为负责。若船舶挂双重或多重国旗,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公务船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船的安全航行和有效执行任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船在执行公务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规标准,保证船舶的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 船舶建造与配置要求 公务船的规定中通常包括船舶的建造标准和配置要求。

在船舶运行中,机舱管理制度的执行至关重要。首先,所有进入机舱的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穿戴完整的劳动保护装备,并严格遵循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坚决禁止在工作期间吸烟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装卸作业导致船舶倾斜影响机舱,轮机长需与驾驶部门协作纠正。第一百一十八条,驾驶和轮机部门需建立压载调整及污染操作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记录。以上规定确保了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的高效、安全协作。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船舶安全检查站需结合单位实际需求和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情况,积极征求培训意见。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才库,凡是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

4、第五条 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5、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根据《条例》,任何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登临、检查、扣押、驱逐,并可能命令其停止、改变航向或返回原航程,以确保海域安全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