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工程船舶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工程船舶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4-11-04阅读次数:51

船舶挂靠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法律分析: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船舶变更挂靠公司进行登记的,应当有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应该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针对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有明确的规定。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船舶包括:(1)乡、镇、村企业、集体和个人运营的用于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以及自用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的船舶;(2)在江、河、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中的游览船只;(3)城乡渡口(公路渡口除外)的渡船;(4)参与渔业捕捞、养殖及相关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尚没有公布失效,因此暂时还有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过注册才能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注册实行管理,交通部和农业部分别负责不同类别的注册审批。注册申请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聘用单位的证明、劳动合同等,并通过注册审查机构的审核程序。注册验船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间需完成继续教育。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需遵循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航标时,需提供技术资料并签订协议,维护管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一半。

2、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对各类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3、第十五条 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第十六条 航标设置应以批准的航标配布图为依据,做到所设航标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 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第二章规定,除三峡工程特许船舶(施工及维护、抢险清污和公务船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进入禁航区域。施工及维护船舶需提前7天向三峡海事机构提交详细信息,包括船名、作业计划等,并说明安全措施和作业时间。抢险及清污和公务船舶则需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包括船名、进入目的、安全措施及进出时间。

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包括从乐天溪至曲溪之间的水上航行、停泊、作业活动,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所有操作,都将适用此管理办法,其范围为长江上游航道30公里至55公里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