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平是什么职务?鄂武商A独立董事
郑东平:男,1955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海事法院书记员、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干部、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顾问。现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顾问。
专属管辖的案件
法律分析:(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1、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手续。
3、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4、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5、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哪些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是怎样的,运输合同纠纷有哪些管辖原则?
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为: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为: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民事诉讼的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