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船舶代理企业部门(制定船舶代理企业部门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2阅读次数:56

船代公司需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联检手续:海事、检疫、海关、边防进出口手续 港口:协调船舶和港口的机械作业,保证船舶正常时间完货离港。船员:办理船员上下船舶手续。离港后:整理船舶在港产生的一切费用明细及发票寄给船东,确认费用收钱。

他做的是船代外勤工作。英语叫做 BOARDING,或是 BOARDING AGENT。负责船舶进出口联检手续和在港期间的事物。船一到港,外勤就必须要在,因为外勤要上船联检,就是带着海关,边防,商检,卫检的人员验船。这样才能算合法进入。

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3,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代表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4,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1、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3、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4、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最后,条例明确规定了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适用规定。

5、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6、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等。第三条 所有参与国际海上运输和相关辅助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通过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对国际海上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辅助性业务实施相应的监管职责。

船代船公司代理

1、船舶代理公司,即船代,专注于为船舶与船公司提供一系列特定服务,相当于船公司的代理。船代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船舶进港和出港业务,如办理海关及口岸联检手续,派遣拖轮进行引航,以及船舶在港的交接手续等。此外,船代还负责货运相关业务,包括安排货物装卸、进行理货、中转交接、储存运输、协助理赔等。

2、船代,顾名思义,是指船公司的代理服务。主要分为两个类别:船务代理和定舱代理。船务代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定舱和报关等具体操作,而是涉及到船舶的泊位安排和在特定国家的停靠手续处理等事务,因为外国船只在进入中国港口时,需要办理一系列的行政手续。

3、船代:船进港后由港口船代负责各项针对船进行的服务与操作。货代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制做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装柜、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甚至交单议付和结汇等,主要是做出口代理等一条龙工作。

外商投资如何代理国际船舶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如何办理船舶代理公司

船务公司设立公司需要到交通部海运司审批获得同意设立公司的批文 (无船承运人直接申请无船承运人资格证),如果是外资的,在获得前置审批的批文后,还要到北京国家商务部申请批文。持上述两个批文到广东省交通厅办理运输许可证(如果只是无船承运人就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然后持批文到深圳办理设立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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