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乡镇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修正案 删除第十二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八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
1、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3、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海上和沿海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海上输入我市,现就严厉打击海上非法入境、加强海上船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组织、运输境外人员经海上通道偷渡至我市,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3、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卫海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旅游的集体和个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