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船舶事故档案和管理(船舶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24-10-14阅读次数:1

从事什么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

1、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代理船员办理申请考试、代理船员办理申领证书、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

2、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3、一是,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二是,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4、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5、第二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提供渔业船员船舶配员等服务。

6、船员服务机构的责任重大,他们需要建立船员档案,管理船员信息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船员用人单位,他们直接招用船员时,也需遵循同样的规定。同时,服务机构需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持诚实守信,维护船员权益,并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5、是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描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分别为机舱大量杂物堆放、存在油桶存贮油(柴油、滑油)99(一个星期内纠正),艉轴漏水99(一个月内纠正),机舱污油水较多99(一个星期内纠正)和配电板下无绝缘胶垫(3天内纠正)等。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检查各单位对《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实施情况,检查年度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3月10日) 各县(市、区)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它对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旨在确保我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主要针对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进行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所有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这些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装车处所的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其中,滚装客船是指乘客定额达到12人以上(包括车辆驾驶员),而滚装货船则是指乘客定额少于12人(同样包括驾驶员)的其他滚装船舶。

2、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滚装船舶及其船员的责任和要求。首先,滚装客船必须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以确保其运营合规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