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管理(沿海运输船舶)
发布时间:2024-10-07阅读次数:44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渔业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提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多个部门合作,依据国家规划和本省需求,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经批准后实施。规划需考虑资源合理利用,符合海洋、海域、土地及城乡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山东省的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第六章专门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首先,渔业港口被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提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设施。这包括人工港口,如具有渔业专用码头、水域和锚地的综合性港口;以及自然港湾,它们专为渔业船舶的活动而设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航标管理,保持沿海航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2、对于损坏、移位的航标,任何发现者应及时报告,管理机关需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在航标附近的行为也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影响航标功能。建设或作业影响航标的,需经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4、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5、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1、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2、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3、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

4、根据《条例》,任何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登临、检查、扣押、驱逐,并可能命令其停止、改变航向或返回原航程,以确保海域安全和秩序。

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