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
1、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将《办法》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航道、航道设施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年9月20日,杭州市政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1次修订,对《地下水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以提升管理效率和规范性。
3、杭州市内河航道的发展规划,需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建设需求相符合,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此规划由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制,并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最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过程中,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或咨询意见。
4、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在第五章“罚则”中详细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内河航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以下为具体处罚条款的概述:擅自修建与航道有关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一),责任人需停止施工、限期纠正或补办手续,并接受50元至200元的罚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政府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2修改)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在杭州市,水上交通的行政主管机构是杭州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同时,市和县(市)的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县(市)交通局则承担监督与协调责任,确保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能够高效、有序地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长邵占维在会议中对此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确认,确保了相关法规的及时更新和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章主要涉及船舶与船员的管理。首先,第四条强调了船舶的法定要求,规定所有船舶必须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船籍港,并获取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国国旗在水上行驶。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着重于船舶的安全监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船长、船员及船舶所有人需积极配合,不得妨碍或阻挠检查过程的进行。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防台风安全...
杭州市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在防台风阶段有明确的措施。当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的台风警报,即进入防台期,市海事管理机构会发布防台信息和警报,确定船舶签证、渡运和进出水域的暂停时期。在港船舶需做好充分的防台准备工作,确保有足够人员值班以应对可能的台风影响。
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108号令,制定了《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船舶在涌潮、洪水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水平,以确保城市在自然灾害面前的应对能力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市政府对这些规章的改动,旨在细化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日益增长的城市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