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章程(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9-26阅读次数: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防城港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修改决定

1、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内河普通货船管理:类似要求,如1-10艘,至少1人,100艘以上需4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 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章程详细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以及会员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协会是中国船舶行业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由船舶制造、科研设计、检验部门等机构组成,宗旨是服务政府、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推动船舶工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

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提高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