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8-29阅读次数: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进出港口未按规定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港口及相关设施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或使用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审批部门对违规项目批准的,相关人员会受到行政处分。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4、浙江省的港口管理由条例第七章详述,其中第五十二条特别规定,渔业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管理职责。军事港口的建设与管理则遵循国家的专门规定,确保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和效率。

5、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告如何处罚

亲,老板好, 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告处罚“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即责令违法行为人到海事管理机构补办进出港签证手续;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第十三条 船舶首次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前应先进行注册,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

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一次。《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中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出港报告有错误的可以进行修改,但是只能修改一次。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船舶在进出港、锚泊、移泊或靠离码头时,需按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海事机构报告动态。海事机构负责监控厦门海域的交通情况,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助航和咨询服务。

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如果船舶未依照以上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小时。根据查询《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得知,每艘船舶办理进出港办理时间为3小时,大大提升了通航效率。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称为原油。

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自 2016 年12 月1 日起,我国境内内河航行船舶全面实行进出港电子签证,船舶可以直接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船舶远程电子签证APP上申请进出港签证。

哪些船舶进出港可以定期报告

1、其包括:船舶修造厂自用辅助船在厂内航行作业;船舶仅航经港区不进行货物装卸、人员上下、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公务船艇执行维权、执法等公务活动的。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2、对于定船舶、定航线和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但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对于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但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需按照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申报,海事管理机构会及时通报港口管理部门。

3、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4、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