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艇管理(船舶交通服务管理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5阅读次数:3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1、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规定应运而生。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3、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4、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船舶和港口的治安管理,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及在港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船(渔)民及随船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2、为了强化厦门市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海上交通秩序的稳定,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推动港口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船舶在进出港、锚泊、移泊或靠离码头时,需按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海事机构报告动态。海事机构负责监控厦门海域的交通情况,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助航和咨询服务。

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长江干线岸线的管理现状。目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岸线管理实行先期规划和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对没有纳入港口规划的岸线使用尚无明确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收费办法如下:第一条:对于进出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其港口费用按照本办法收取,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二条:集装箱计费单位为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