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船舶加油管理制度内容(码头船舶加油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21阅读次数:12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总则

1、为顺应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秉持服务于船舶、货主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宗旨,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强化港口对这类码头的专业管理,这就是《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的初衷。

2、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明确了公司的主要业务职责和工作关系。第三条,港口集装箱公司主要负责承揽集装箱船、车的装卸、中转、联运等业务,包括装卸货物、拆箱、装箱、堆存、保管以及洗箱、修箱等。此外,他们可根据需要提供报关、代运、报验等服务和相关劳务工作。

3、在处理国际集装箱进出港口的费用问题时,根据《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费用结算遵循交通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船港协议。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在这一条款中。对于各地的集装箱公司,他们有权利依据本规则制定详细的集装箱码头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其公开实施,但需提前向交通部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码头经营的规定有:码头经营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包括经营许可证、港口牌照或相关的经营许可文件。码头经营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码头设施的安全标准、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码头经营需要符合港口运营管理的规定,包括码头使用管理、船舶进出港管理、货物装卸管理。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在江苏省,渔业港口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指出,想要从事码头、设施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等活动,必须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人需具备固定场所、相关设施和专业人员,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许可程序和期限遵循《行政许可法》。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具体内容和要求: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书上墙;明确装卸码头管理责任人;建立日常保洁、装卸装载作业、内部奖惩等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雷电、大风等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严格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章 港口管理第十四条 船舶较多、情况复杂的重点港口,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管理组织,建立港口船舶管理制度。各类船舶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及其用途,由省物价局、公安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修正)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2、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