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和途径)
发布时间:2024-08-18阅读次数:8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凡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但对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船舶,按本规定处罚过轻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据上海海事局介绍,《条例》为上海市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打造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特点的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对于水域和港区的综合管理能力,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在上海市沿海海域和港口实施一系列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船员条例》等。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京杭运河航运污染,保护水域环境,保证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以下简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清淤工程:为了改善运河的航运条件,政府实施了清淤工程。这一措施旨在清除河床沉积物,确保水道的畅通,从而提升航运能力。 航运功能:京杭大运河作为重要的内河航道,对于促进区域物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保护对策及申遗建议:为了保护大运河,建议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成立多方参与的京杭大运河保护及申遗工作组,以统一管理、协调沿岸各地对大运河的保护、管理、开发及申遗工作。公众态度:调研显示,大多数公众对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持支持态度,但对于运河的历史和文化了解程度不一。

以枣庄航运管理局为例,该局设立3个地方海事办事处,按航段、水域进行分级管理;在汛期、枯水期季节性管理任务较重时,则对危险航段实行现场24小时监控,大马力拖轮随时待命。同时,他们与江苏海事部门共建信息平台,及时沟通信息,如遇紧急情况,共同采取措施应对,有效保障了辖区通航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40年来,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进行首次修订,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章规定了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遵循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国家相关标准,提交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2、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

3、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废弃物向海洋排放的相关行为和责任。第一条强调了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旨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和生态失衡,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第二条明确了“倾倒”的定义,包括船舶、航空器等工具处置废弃物,以及海上人工结构的弃置。但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排放不在此列。

5、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二规定了需要特别许可证方可倾倒的特定物质。

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2021修正)

1、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适用本办法。

2、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6、秦皇岛市政府决定2021年10月27日14时至30日2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海域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专门关注海洋污染防治,其中强调了严格的排污管理措施。第一条提到,天津市严格执行国家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与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合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是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2月22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维护和保护天津市的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这次会议,条例正式被批准,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海洋生态的保护,旨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与稳定性。首先,市和滨海新区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特别关注滨海湿地、淤泥质海岸、入海河口和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以确保它们的保护。

在天津市,对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这是由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