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新增内容(船舶管理新增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08阅读次数:11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航)监督机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实施。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交通部制定本关于船舶升挂国旗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简称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悬挂和使用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船舶修造资源管理目录

1、第一章:船舶修造资源管理概览 1 起源与目标:船舶修造资源管理的诞生,是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生产环境和提升工作效率,其核心在于合理分配和优化有限的资源。2 定义与内容:它涵盖了船舶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目标是通过科学管理,提升生产效率并减少浪费。

2、最后,本书通过实例分析深入解析船舶修造资源管理的实际应用,为高等院校海洋船舶类专业的本科生和专科生提供了专业学习的教材,同样适合船舶企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人员以及进行相关研究的人员参考使用,帮助他们提升在船舶修造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3、关于船舶修造资源管理的基本信息,由谢荣主编的专著提供深入探讨。该作品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于2010年7月1日首次发行。书籍共包含238页,总字数达到了363,000字,确保了内容的详尽全面。印刷时间同样是在2010年7月1日,采用16开本设计,纸张选用优质的胶版纸,为读者提供了良好的阅读体验。

4、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作业安全监护管理。第五章详细讲解各种船舶修造安全技术,如高处作业、电气安全、防火防爆等,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无虞。这些内容旨在提升职业教育质量,满足我国造船工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实用教材推动课程改革,为船舶技术类专业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

5、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

船舶运行管理制度轮机日志填写规则

轮机日志必须由值班轮机员亲笔填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清晰,表达清晰,记录详尽且不可随意涂改。如需修正,应在错误处画线,保留原记录痕迹,新内容写在上方并签名,签名需全名署名。在记录设备参数方面,港作拖轮一次作业超过一小时需记录主机参数,每天不超过四次,至少一次。

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录,不得间断、遗漏、撕毁和增补,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和黑色笔记录填写,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清楚端正,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轮机长全面负责审查监督轮机日志的记载及保管。

第二十四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轮机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轮机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零三条,船长需提前24小时(不足则抵港后立即)通知轮机长预计开航时间,轮机长则报告机电设备状态、燃油及炉水存量。若时间变更,应及时调整。第一百零四条,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与轮机员需核对船钟、车钟与试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