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货物、物品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规范和有效执行。
海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船员工作轻,工作单一不复杂:高级船员在船上具体工作就是值班和管理普通船员,每天工作8小时,4小时一班,不当班时间可以自由分配。
海员是航行大海的船只的工作人员的统称,一般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高级海员从事船舶驾驶、管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培养周期长、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员从事一般技术性工作,培养周期短、见效快。海员是航行大海的船只的工作人员的统称,一般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
海员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只上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职位的不同所负责的职能不同,部分情况如下:船长: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运营。大副: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只航行。二副:负责履行航行和停泊的值班责任和主管驾驶设备等的使用。
用于军事的公务的船舶和多少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1、总吨,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20吨以下的小船不适用,只适用于大船。海上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2、所称船舶,是指20吨。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5、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