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趸船舶管理条例(内河船舶管理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7-30阅读次数:23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内河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维修、疏浚等必需的经费,更好地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合理征收和使用航道养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4、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航标管理的职责分工。

5、内河航标的配布管理严格按照《内河助航标志》国家标准执行,以确保航道的安全和高效使用。航标配布类别需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通过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以保证标位准确、灯质可靠、颜色醒目且视距适宜。在干支流交汇和通海河口,航标配布强调连贯性和衔接性,清晰标识航道方向和界限,确保导航的连续性。

6、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需遵循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航标时,需提供技术资料并签订协议,维护管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1、国务院令第355号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6月19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重要法规的公布日期为2002年6月28日,正式实施自2002年8月1日起,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并发布。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行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区域进行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相关活动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措施。第四十六条 规定,当船舶或浮动设施遇到险情,如遇险,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自救措施。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时,任何一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施救遇险的对方,不得逃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程序和责任。根据条例第五十条,一旦船舶或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确保现场得到妥善保护,以利于后续调查。

趸船是船舶还是浮动设施

1、趸船有固定的缆绳或者锚链系固,应当属于浮动设施。

2、趸船是浮动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对船舶和浮动设施的含义作了具体的说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3、报废船舶船主是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安全全面负责。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初次修订于1995年8月11日,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后,该条例在2003年6月24日、2004年4月16日、2011年7月16日和2012年1月12日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修正,每次修订都反映了江苏省对内河交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和精细化。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省内河交通管理,确保安全、顺畅的交通环境,并提升运输效率,充分发挥内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内河交通相关的活动,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原则,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海事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活动安全管理。

2、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